请输入关键字
top
【法律解读】我国有哪些法律条规是防范文物遭受火灾的?
时间:2019.11.25


(作者:李忠超)(来源: 湖南考古 )



2014111110分许,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因经营者唐英在卧室内使用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致使三分之二的古城以及部分文物、唐卡等佛教文化艺术品被烧毁。

201513日凌晨249分,大理州巍山县南诏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拱辰楼发生火灾,该城楼始建于明洪武23年,距今已有600多年历史。

2017年我国共发生文物火灾事故17起,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起,包括浙江省金华市诸葛、长乐村民居之长乐村望云楼、四川省遂宁市高峰山古建筑群、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早期建筑老化学馆实验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轮寺、青海省玉树县新寨嘉那嘛呢附属建筑查来坚贡佛堂等。

20182171840分左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大昭寺供奉有释迦牟尼佛像的后殿二楼右侧通风室着火,好在火灾被迅速扑灭,主体建筑未受损失。

201892日晚,位于里约热内卢市、具有200年历史的巴西国家博物馆发生火灾,馆内2000万件藏品大部分被焚毁。

你以为亘古不变的东西,实际上它不会一直等你。

痛定思痛,提高防火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或许也是我们对每一处文化遗产的尊重,是对古老文明的一种敬意。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有哪些重要的法律条规可以防范甚至避免文物遭受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九条规定: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出文物建筑火灾事故多发,盗窃盗掘等文物犯罪屡打不止,提出要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

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当地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发生一级藏品损伤等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并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拉断该区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古建消防管理规则》

第一章第一条指出: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第一章第三条强调: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并明确了古建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火灾预防、灭火以及奖惩等措施。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

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二章第八条对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基本内容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建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车通道、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火灾隐患整改、周边防火环境、防雷措施、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档案等有具体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古建筑(包括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近现代文物建筑)、博物馆(包括纪念馆、陈列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文物库房等提出重点检查内容。

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规定了检查形式和方式、检查程序、火灾隐患整改,都比较详细和具体。第六章规定了责任追究,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于不认真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不按要求整改火灾隐患,对文物消防安全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文物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机构须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并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第一章第二条指出: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第六条规定: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条规定:文物安全案件包括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的下列案件:(一)盗窃、盗掘、抢劫、走私等文物犯罪案件;(二)火灾事故;(三)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四)其他文物安全案件。

第四条规定: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此外我国还有《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古城镇古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更不用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了。

除了上述之外,其实还有很多法规、文件里都有提及文物保护的问题,我国的文物工作方针的第一句就是保护为主,但是防范火灾重要的还是在落实,我们可能会有下一场火灾,再下一场火灾,却永远不可能再有下一座巴黎圣母院了。

万无一失,一失万无。

 


声明: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上一篇:【法律解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下一条:【法律解读】这些困扰你的博物馆法律问题...